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、城市“三无”老人、孤儿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水平,根据《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》(苏民发〔2016〕4号)、《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6年连云港市十大重点民生工程48件实事的通知》(连委办发〔2016〕1号)、《县政府关于转发<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灌政发〔2008〕16号)、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“三无”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连政办发〔2013〕119号)和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》(苏政办〔2011〕16号)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政府研究,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、城市“三无”老人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从2016年7月1日起,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,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。
二、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。从2016年1月1日起,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;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800元。
三、提高城市“三无”老人供养标准。从2016年7月1日起,城市“三无”老人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。
四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。从2016年7月1日起,机构养育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;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。
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、城市“三无”老人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我县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,事关全县发展稳定大局。各乡镇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统筹安排,稳妥推进;县民政、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、农村五保对象、城市“三无”老人、孤儿生活保障对象提标测算和核定工作,多方筹集资金,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、五保供养资金、城市“三无”老人供养资金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。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,密切配合,共同将这项惠民实事做细做实。
特此通知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
2016年6月30日